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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的劳工法

    (1)工作时数较少,每一工时成本较高。就工作时数而言,德国工厂工人每周工作时数为37.5小时。

    (2)基本的工作条件(如薪资)取决于工会及资方分会之谈判,导致企业发展弹性受到限制。

    依德国劳工法令规定,劳工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即公司之劳工人数有5人以上者得选任代表参与公司经营及人事问题以保护劳工本身权益。另外,如公司设有监督委员会,劳工亦有权参与。

    2000年4月,劳工之失业人口约390万人,占总劳动力之9.6%。

     私人职业介绍机构在德国不允许设立。因此这些工作均由政府劳工机构负责。由于它提供的服务系免费,因此是一般公司招募劳工的重要来源。劳工总署系劳工部劳 工事务执行机构,然而实际上,一般招募经营人才也通过报纸广告,雇主还常通过管理顾问公司获得管理幕僚人员。雇主必须保留职缺给伤残工人,否则雇主必须依 法律规定支付该工人资遣补偿金。

    二、德国的社会安全法

    法定社会安全保险内容包括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及健康保险。社会福利费用(或称附加费用)之50%由雇主负担,其负担金额为工资的19.2%。

     依法所有雇主皆被强制为员工投保工作意外保险。其支出完全由雇主负担。劳工生产期间,雇主必须持续支付该劳工6个星期之薪金。此项疾病支出由投保之法定健 康保险机构或当地的健康保险基金支付。依照劳工法令规定劳工有18天的带薪假期,因此劳工假日上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此外年终奖金(或称圣诞金)约为一个 月的薪金。

    德国的税收法律

    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

    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 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贸易资产税、 遗产税及不动产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1.税法的形式

    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2.税法的制定

    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二、德国的税制的演变

    20世纪80年人中后期以来,为了适应全球性税制改革的需要,解决本国财政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联邦德国对其税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具体措施是:

    1.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降低税率,扩大税基:

   (1)对公司未分配利润,税率由原来的56%改为1990年的50%。

   (2)减少某些折旧以扩大税基。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改革

    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取消某些扣减和优惠:

   (1)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到1990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由以前的56%降为53%。

   (2)减税110亿马克,重点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

   (3)扩大个人收入中的免税部分,对未婚和已婚者个别收入的基本免税额及子女免税额部分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4)调整税收优惠,简化计征手续。

   (5)实行线性累进税制,降低中产阶级的纳税数额等。

    3.消费税的改革

    用收入型增值税取代地方营业税。德国统一后,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选:

   (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

   (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的税收来源。

   (3)在对各种收入平等征税的基础上改革所得税。

   (4)从1991年1月1日起,各新建州实行下列税种:所得税、公司税、营业税、土地税、财产税、遗产税、交通工具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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